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

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, Hong Kong
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- 招聘廣告注意事項
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《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》(下稱「守則」)規定,僱主如在招聘廣告中直接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,必須提供可識辨其身分的途徑。守則已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生效。
僱主不應在只提供郵寄地址、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的招聘廣告中,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。
如違反守則,可能構成違反條例的規定。條例最高刑罰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。
如有任何查詢,請致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熱線2827 2827或瀏覽公署網頁 http://www.pco.org.hk
平等機會委員會

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
「性別歧視條例」、「殘疾歧視條例」及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」 現已生效,所有招聘廣告一律不可刊登以下各項入職條件: (一)性別(二)懷孕狀況(三)家庭崗位(婚姻狀況)(四)傷健狀況 出版商、客戶及其廣告代理公司,均有責確保刊登之廣告內容不含任何歧視成分。客戶來稿刊登之廣告,內容如有牴觸上述法例,本報有權作出修改或拒絕刊登,而不另行通知。 如有任何查詢,請致電平等機會委員會2511 8211或瀏覽平機會網頁 http://www.eoc.org.hk